【相关制度】关于印发《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相关制度】关于印发《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 无 | 分 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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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文 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有 效 性 | 无 |
关于印发《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大
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12月17日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大执法
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结合省、市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有关规定及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各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机关处室、派出机构、区局、事业单位等)作出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法制审核机构对执法决定的法定权限、法律依据、法定程序等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市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由政策法规处统筹负责。政策法规处按照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市局执法总人数5%要求,通过购买法律服务方式,建立由政策法规处、地空中心法务部、局法律顾问单位指派人员组成的法制审核团队,对机关处室以市局名义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并对审核意见负责。特别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执法决定,政策法规处应当将法制审核意见报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派出机构、区局、事业单位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包括以自己名义作出和依规定以市局名义作出),由派出机构、区局、事业单位明确各自法制审核机构,选配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充分发挥本单位法律顾问作用,组织进行法制审核,并对审核意见负责。
以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由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进行法制审核,并对审核意见负责。
第四条 下列事项属于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
(一)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事业单位负责审核);
(二)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市局、派出机构、区局负责审核);
(三)撤回或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市局、派出机构、区局负责审核)
(四)暂扣、吊销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决定(派出机构、区局、事业单位负责审核);
(五)案件情况复杂、罚款数额较大或存在重大法律疑难问题需要提请领导集体讨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派出机构、区局、事业单位负责审核);
(六)涉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等行政处罚决定(派出机构、区局、事业单位负责审核);
(七)房屋、土地或其他合法财产征收或征用的决定(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八)向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线索的决定(市局、派出机构、区局、事业单位负责审核);
(九)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行政执法决定。
派出机构、区局、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单位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第五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资格;
(二)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三)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法律适用是否准确;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及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九)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重大执法决定应当在集体审议或审批前提请法制审核。提请法制审核时,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承办处室应当向政策法规处提交处室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法制审核工作联系函,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的文本及完整卷宗;
(三)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
(四)与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五)政策法规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提交审核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政策法规处可以退回或要求补充。
第七条法制审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核的方式,政策法规处应当对审核材料予以登记,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情况复杂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政策法规处应当就发现的问题与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承办处室及时沟通,必要时可要求承办处室就涉及问题作出解释或补充材料。政策法规处与承办处室意见不一致时,由承办处室报其分管领导研究决定。
第八条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应当出具通过法制审核的意见;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需要修改的,应退回承办处室修改后再提交审核;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存在重大瑕疵的,应当出具不通过法制审核的意见。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的意见。
法制审核意见一式两份,一份由承办处室存入行政执法案卷,一份由政策法规处留存。
第九条政策法规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法制审核不取代承办处室对其拟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审查的职责。承办处室对提交法制审核的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处室承办人员、法制审核的经办人员和审批重大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年度法治建设绩效考核内容。政策法规处负责对全局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进行指导。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具体问题由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原武土资规发[2017]176号文中《武汉市国土规划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同时废止。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
序号 | 事项 | 审核部门 | |
1 | 行政许可 | 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 有关事业单位 |
2 | 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 市局 派出机构 区局 | |
3 | 撤回或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 | 市局 派出机构 区局 | |
4 | 行政处罚 | 暂扣、吊销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决定 | 派出机构 区局 事业单位 |
5 | 案件情况复杂、罚款数额较大或存在重大法律疑难问题需要提请领导集体讨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 派出机构 区局 事业单位 | |
6 | 涉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等行政处罚决定 | 派出机构 区局 事业单位 | |
7 | 行政征收 | 房屋、土地或其他合法财产征收的决定 | 同级人民政府 司法行政部门 |
8 | 其他 | 向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线索的决定 | 市局 派出机构 区局 事业单位 |
9 | 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行政执法决定 | 依法确定 |
附件:关于印发《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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